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修订施行,第六条规定“要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2025年12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提升行政复议质效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措施》第十八条规定“全面提升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伊春市市本级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初稿,在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办法》。
二、《办法》的目的
通过规范行政复议员任命与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务实、公正廉洁的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队伍,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切实解决行政复议队伍专人不专职、专业不精通、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强人才保障和制度支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办法》对行政复议员适用范围、任命条件、任命程序、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定义。界定行政复议员为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明确市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规范任职与禁止条件。设定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身体条件、法律职业资格等任职要求,明确党纪政务处分、年度考核不称职等不得任命情形。
(三)完善任命与管理程序。明确行政复议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本级人民政府任命,实行宪法宣誓,规范任命书、证件制发。
(四)建立等级评定制度。设立一至四级行政复议员,以工作年限、办案数量为主要依据,等级不与经济待遇、职务职级挂钩,明确评定周期、晋级降级情形。
(五)健全考核退出机制。对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开展全面考核,明确免职、收回证件、等级自动丧失等退出情形。
(六)明确权利义务和履职要求。规定行政复议员在办案、保密、接受监督等方面的义务,以及履职保障、人身安全、培训表彰等权利,规范持证办案、着装形象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