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伊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待遇都提高了哪些?
答:一是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由100元调整为50元,核销比例由50%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
二是提高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问题二:异地政策的变化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异地政策文件要求,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参照本地起付标准,核销比例按本地住院标准。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次500元,核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45%。
问题三:门诊“两病”政策变化是什么?
答: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无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70%,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待遇可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