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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4-07-24 14:20 来源: 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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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附件1)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按照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我市启动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附件3)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1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24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已满,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重新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根据全省高企认定工作安排,共分三批开展高企认定工作。伊春市2024年第批高企认定工作自即日起开始,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812日,网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16日。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办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手续,再提出认定申请。企业更名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日。更名企业需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并打印盖章,连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上传并提交。

三、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二)企业注册登记

未注册过的企业,需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单位用户(法人)注册和实名认证,并妥善保管企业用户名(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已注册过的企业,如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需在申报前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企业信息修改完善。忘记密码的企业,可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忘记密码?”,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密码找回操作。

(三)企业网上申报

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界面下,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封皮中认定机构统一选择“黑龙江省认定机构办公室”),上传必要附件〔重点上传企业注册登记、知识产权、职工和科技人员、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系统要求的证明文件〕后,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受理机构(伊春市科技局)。

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可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附件4)文件执行。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填写的申请书信息、上传的附件及作出的承诺必须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企业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自动丧失申报资格。

(四)纸质材料报送

纸质申报资料由申请书和附件资料构成。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生成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连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按顺序胶装成册(纸质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见附件5)。

企业须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一份正本,正本为申报书及附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电子版《上报企业信息表》(附件6),报送至所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7)。企业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对涉密企业,须先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审核推荐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初审,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出具推荐函,形成上报材料。市科技局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将推荐文件、《上报企业信息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正本,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到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

(六)评审认定

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地)推荐的企业进行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报国家公示备案。

五、材料报送

(一)企业报送

按批次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报送

分别于89日17时前,将辖区内申报企业《上报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8)和推荐函(附件10),报送至伊春市科技局(市政府616室)。电子版发送邮箱。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密切配合,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同时,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培训、申报组织、审查把关等工作,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质量。

(二)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黑龙江省内中介机构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提供由中介机构填报并签章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9)。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强化服务能力,切实为企业服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或相关组织,纳入我市高企认定服务中介机构“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其服务企业的认定申报材料在我市不予受理。

(三)企业应合理安排填报时间和工作进度,错峰申报,防止因网络拥堵影响申报进度或造成申报数据丢失。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咨询伊春市科学技术局或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

七、联系方式

伊春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与企业发展科

联系方式高新科办公室0458-3901134

15645873399  任庆杰18846192894

地    伊春市人民政府616

    ycskjjgxk@163.com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附件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附件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附件5:纸质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附件6:上报企业信息表(企业填写)

附件7: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系方式

附件8:上报企业信息汇总表(基层科技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9: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10:推荐函(基层科技管理部门填写)

伊春市科学技术

2024723

附件: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附件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附件4:《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附件5:纸质申报材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附件6:上报企业信息表(企业填写)

附件7: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系方式

附件8:上报企业信息汇总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9: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10:推荐函(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