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水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市级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较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流域、跨县(市)、区以及较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市级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查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省和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协同水文开展对我市河流、水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较大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地方小型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省和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塘坝的安全监管。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市级水利行业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湖泊)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市河湖长确定的事项。承担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市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规划计划财务审计科。拟定市级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市级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水利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水政水资源科(节约用水办公室)。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市(地)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流域、跨县(市)、区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协同水文开展对我市河流、水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四)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科。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电监督管理、小水电站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江河干堤、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地方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配合省做好重大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承办办理国际河流(湖泊)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全市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拟订市级水利行业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六)河湖长制工作科(河湖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
承担全市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工作方案、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拟订管理制度,监督工作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和纠纷等工作。组织落实市河湖长和市级河湖长会议确定事项。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市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指导监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党总支。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