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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6.06

(一)推进文化强市、旅游强市建设,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政策措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广电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促进文旅产业对外合作发展。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指导、推进全域旅。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旅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

(九)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市内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宣传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监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二)指导、协调、推动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权限内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开展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六)组织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七)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指导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文化广电领域有关行政处罚职责划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