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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0.14

伊春市公安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公安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全市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侦办上级交办的和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全市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六)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七)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禁毒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市公安机关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指导、检查、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相关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一)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与国际刑警组织、外国警方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与公安工作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十二)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公安队伍建设的政策,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