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办规〔2023〕7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促进伊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伊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伊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工作要求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多措并举,大力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
(一)二孩、三孩家庭居民购房补贴政策。具有伊春市户籍(包括1市5县4区),符合生育政策,在本政策执行期间生育第二、第三孩的家庭在4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外地购房补贴政策。非伊春市户籍的个人在4区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给予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秀人才补贴政策。对本政策执行期间,同时符合《新时代伊春集聚人才若干政策》规定的优秀人才,在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基础上(以组织部门认定为准),同时符合本文件中(一)、(二)项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政策。
(四)推行“带押过户”模式。解决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存在抵押贷款的难题,提高我市二手房交易效率和便利度,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住房公积金家庭互助购房政策。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配偶、同一户籍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
配偶、同一户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可申请作为“共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保障作用。对提前退休人员跨省提取公积金业务开通便利,利用大数据校验,自动审核,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掌上7×24小时可办”。(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加大房地产宣传力度。适时组织房地产企业开展房地产促销活动以及赴省外开展推介活动,宣传我市优质房源。(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二、科学调配供给,积极推动房地产平稳发展
(九)支持非住宅用房转为住宅。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含商业办公、营业性商业用房),具备变更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支持以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十)“净地”供地出让。土地出让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到位,做到权属清晰、无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开工建设基本条件;对已出让地块上存在的征收、迁改等遗留问题加快推动解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建设。(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十一)支持康养旅游地产发展。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用地政策规定前提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支持向旅游、养老等业态转化。(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推进住宅全装修项目建设。引导开发企业从省外养老旅居购房人群的需求出发,开发建设中小户型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公寓,实现较低总价,拎包入住。(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三、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十三)适当调整银行房贷利率。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对当地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评估,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 3 个月均下降,则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市住建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春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已明确执行期限的,其他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
7号附件1 工作流程
7号附件2,附件3 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