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发布日期:2024.06.18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并贯彻实施。

(二)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进行行业管理。

(三)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全市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五)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贯彻实施全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贯彻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维修资金行业监管。

(七)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市本级建筑活动,指导县(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贯彻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全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

(九)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市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拟订墙体材料革新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三)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负责园林绿化方面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推广应用。拟订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和生物多样性工作。

(十五)负责伊春区内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审批工作。

(十六)负责伊春区内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的审批工作。

(十七)负责伊春区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工作。

(十八)负责伊春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十九)负责伊春区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