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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18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化、安全、保密、信访、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重要工作的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干部教育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资、外事和社团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职业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本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的审查工作。负责行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住建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退休干部工作。

(三)计划财务审计科。负责全局经费计划的测算、编制、报批等工作。负责省、市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监管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核算、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科。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机关立法的协调、审查和送审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普法、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五)综合执法科。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标准、规范和流程,指导督促县(市)区组织实施。行使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和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负责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交办督办案件的办理。指导信息化城镇管理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科。拟订全市城乡建筑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城乡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城乡房屋、相关市政工程建设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实施埠外建筑企业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出市出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拟订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政策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现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材料和质量检测,以及质量检测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乡房屋和相关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城乡建设科。贯彻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城乡发展规划、乡村管理及改革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拟订市中心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年度城维费计划并监督实施。代政府收缴和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道路桥梁、公共照明设施、公共停车泊位、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拟订乡村房屋、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内道路、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村危险房屋改造、乡村内道路、乡村环境容貌和卫生、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乡村户内厕所和乡村室外公厕建设管理工作。

(八)建经与招标管理科。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统一定额、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贯彻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拟订本行业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九)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拟订城镇住房政策、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分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需求,承办省、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和缴存、使用、管理、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勘察设计与科技科。负责拟定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设计标准,抓好监督管理和推广落实。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设和附属设施及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城乡房屋、相关市政工程建设和城镇管理相关领域地方性标准。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和科技项目研发。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公用事业管理科。拟订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防涝、污水、燃气、供热等设施和地下管廊(线)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等公用企业资质管理。

(十二)行政审批科。负责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指导监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日常审批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伊春区内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审批工作。负责伊春区内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的审批工作。负责伊春区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工作。负责伊春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负责伊春区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工作。

(十三)园林环卫科。负责城市景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市容和环境卫生、垃圾、冰雪清除等工作。指导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拟订和实施全市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拟订全市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制度。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海绵城市”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