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伊春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伊春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网站:伊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大民生信息—医疗—医疗保障”子栏目,访问地址为:https://www.yc.gov.cn/ycsrmzf/c102052/xxgk_list.shtml
指定公开地点:伊春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公开时间为: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联系电话:0458—6167306;
传真电话:0458—6167305;
电子邮箱:ycsylbzjbgs@163.com。
本机关还将采用微信公众号以及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操作。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伊春市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458—6167306,传真号码:0458—6167305,地址:伊春市伊美区通河93号,邮政编码:153000。
(三)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络申请:登陆伊春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网址:https://www.yc.gov.cn/ycsrmzf/c102095/ysqgk.shtml),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伊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伊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填写《伊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伊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伊春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网址:https://www.yc.gov.cn/ycsrmzf/c102095/ysqgk.shtml),《申请表》复印有效。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身份证明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