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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9

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机构职能配置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隶属伊春市医疗保障局,公益一类,机构规格为副处级。

第三条 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党组织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 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

1.落实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障具体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2.承担各项医疗保障基(资)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3.承担市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扥签订和管理工作。

4.承担局机关交办的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发布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等相关辅助性和技术性工作。

5.承担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及全市和市际间、省际间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的维护和管理等技术服务工作。

6.配合局机关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业务。

(二)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职能

1.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在伊部分中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业务。

2.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政府主办的补充保险等险种经办业务的指导工作。

(三)完成伊春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设8个内设机构,均为副科级:

(一)综合科。负责中心工作日常运转,承办公文处理、安全保密、信息宣传、信访接待、业务档案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建、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中心文字综合和调研工作;负责国家、省医疗保障统计调查制度在我市的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医疗保障经办工作规程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业务综合指导。(负责人:王琳琳,办公电话:3777756)

(二)基金科。承担全市医疗保障基金报表工作;负责市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及预决算编制的相关工作,异地就医定点机构医疗保险基(资)金拨付;负责全市基(资)金拨付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医疗保障基金收支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负责人:吕庆君,办公电话:3777797)

(三)审核科。负责所属医疗保障基(资)金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审核、复核结算工作;负责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录入、变更等动态维护工作;负责市直手工(零星)票据审核、复核结算工作;承担全市(异地)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认定管理工作及居民“两”业务指导工作;参与对全市医疗费用审核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局机关交办的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发布和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等相关辅助性和技术性工作。(临时负责人:李士崇,办公电话:3777729)

(四)稽核科。负责市直医疗保障经办稽核;负责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等执行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稽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服务行为依据协议进行处理;负责组织制定市服务中心内控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稽核、经办机构内控业务指导。(科长:孙鸿淼,办公电话:3777768)

(五)异地就医科。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异地就医经办统计工作;负责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清算工作;负责全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业务协调机制的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经办工作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科长:丁一言,办公电话:3777753)

(六)信息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部署;参与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编制的有关工作;参与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拟订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统一应用软件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软件的升级维护工作;承担组织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医疗保障办公自动化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参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信息安全方案、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APP等建设的规划设计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及医疗保障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负责人:杨若松,办公电话:3777728)

(七)城乡居民和经办服务科(网厅服务科)。负责市直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负责县(市)区征缴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市直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业务工作;负责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司业务清算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市医疗救助业务指导和市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分配工作;负责居民医保保险参保清算的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险全民参保工作;负责市直医疗保险服务大厅(网上服务大厅)管理服务、政策解答、服务热线(12393)等工作。(科长:付任娇,办公电话:3777758)

(八)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科。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及退出评估工作;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开通、暂停、终止工作;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维护库维护、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医师、药师、护师管理、动态库维护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相关培训工作。(临时负责人:丁一言,办公电话:3777753)

第六条 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事业编制36名。设主任(副处级)1名、副书记(正科级)1名、副主任(正科级)1名;内设机构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七条 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八条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待遇保障、医药服务、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及基金监管等相关制度、标准的制定,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伊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伊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原为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