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发布日期:2020.12.10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市委生态文明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生态文明办日常事务。统筹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生态文明办相关工作。

二、办公室。承担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相关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电话:0458-3647695)

三、财务审计科。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电话:0458-3647574)

四、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电话:0458-3767268)

五、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退休干部工作。(电话:0458-3331335)

六、水生态环境科。承担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电话:0458-3647549)

七、大气环境科。承担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牵头协调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具体工作。(电话:0458-3647724)

八、土壤与自然生态保护科。承担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电话:0458-3643796)

九、环境影响评价与法规标准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承办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电话:0458-3647894)

十、综合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并发布环境信息,承担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电话:0458-3647321)

十一、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监管科。承担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市转移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基金补贴审核工作。拟订核与辐射安全有关规定,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电话:0458-3648581)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电话:0458-3763497)